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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

时间:2022-01-18 09:53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原标题:第3版 要闻·时政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以下简称《乡镇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职责规定》是本市各乡镇履职的底单,是划分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的依据。各区要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乡镇职能任务,推进乡镇依规依法履职。各部门要做好《乡镇职责规定》与部门权力清单之间的衔接,未列入《乡镇职责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向乡镇委托、授权、下放。

  《乡镇职责规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定期集中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委编办负责《乡镇职责规定》的调整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0日

  第一章 主要职责

  第一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责事项

  第一节 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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