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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3)

时间:2022-01-18 09:53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第十七条 统筹负责本辖区村务监督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受理村民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依法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建立村务监督及村务管理信息化平台,了解村民关于村务监督工作的诉求,解决村民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负责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对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奖惩提出意见,负责综合执法派驻人员日常管理考核。统筹编制外各类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承担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工作。加强对村(社区)离退休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利用村(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第二节 平安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乡镇综治中心工作平台建设,检查、推动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协调本辖区其他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建立健全遏制农村地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基层流管站日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辖区的国家安全工作。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辖区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协助、配合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动员和组织本辖区社会力量,协助反邪教工作机构、司法机关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邪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加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五年内和解除社区矫正三年内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第二十八条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履行推进乡镇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工作。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向村(居)民、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第二十九条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按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负责本辖区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看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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