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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8)

时间:2022-01-18 09:53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第九十三条 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九十四条 综合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活动。

  第九十五条 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进行初审,报区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利用好本辖区相关设施,提供好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

  第九十六条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第九十七条 组织单位和村(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并负责本辖区街巷的除四害工作,做好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农村简易自来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 领导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指导村(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人开展风险排查,做好应对工作;组建基层应急队伍,提供应急物资保障;做好本辖区居住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和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时回应辖区村(居)民合法诉求。

  第九十九条 做好辖区内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按职责分工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第一百条 按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做好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走访慰问、褒扬激励、困难帮扶、抚恤优待等工作。依法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参与创建双拥模范区活动。做好退役军人服务、联络、帮扶、慰问等具体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收集、统计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关材料,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节 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统一负责本辖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优化辖区发展环境,推进乡镇域经济发展。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联系本辖区开展经营活动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协调做好与其经营相关的支持服务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评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第一百零四条 负责本辖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报区政府批准。建立本级田长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工作,健全基层管护队伍,加强巡查检查和责任监管,明确管理主体,实现管理全覆盖。在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按要求与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采取措施,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辖区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加强本辖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一百零六条 建立健全本辖区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化工作,做好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开展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具体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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