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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2)

时间:2022-01-18 09:53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第四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市委、区委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条 负责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村(社区)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工作。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事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机关。

  第六条 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向区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组织选举产生本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监督实施,代表名额批准、候选人审查、选出的委员备案和书记、副书记批准等工作。

  第七条 领导村(社区)党组织和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等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者撤销作出决定,必要时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体系,推动形成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九条 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健全乡镇、村(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兜底管理,把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完善商务楼宇党建工作站工作机制。

  第十条 创新组织形式,引导在职党员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治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本乡镇党员学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培训,把握方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本辖区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文明社会风尚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积极推动践行“光盘行动”。

  第十四条 负责本辖区统一战线工作。联系本辖区统战工作对象,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和侨务工作,支持基层商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侨联等做好组织建设,做好对台基层交流工作。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乡村振兴发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建立完善宗教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选举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召开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联系本乡镇人大代表,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按要求做好上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推进乡镇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村(社区)协商工作,研究确定跨村(社区)协商程序。参与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区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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