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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9)

时间:2022-01-18 09:53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第一百零九条 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规定组织防治。组织收集、处理在城镇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并溯源。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按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渔业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协助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按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对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持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设立予以备案。按职责分工,对违反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相关法规的责令其改正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当事人对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有争议的,按职责分工进行调解。统筹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金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上级政府指导下,做好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纠正本辖区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负责本辖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一百一十八条 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将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决算执行情况等向本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请审查和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的监管,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控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专业统计调查及各种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第七节 综合保障

  第一百二十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后勤服务、财务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乡镇职责清单。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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