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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5)

时间:2022-01-18 09:53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第四十八条 协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入户调查、民意调查、宣传动员等工作,受理改造申请并报区政府审核。组织居民统一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引入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九条 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落实清洁降尘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各领域清洁降尘工作。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依法对工地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污染、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道路运输泄漏遗撒问题进行查处。

  第五十条 建立“街巷长”制,开展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创建文明示范街巷。

  第五十一条 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志愿者做好居民住宅区、街巷、胡同等区域内的小广告清除和市容保洁工作,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扫雪铲冰工作,组织本辖区占道经营整治,落实露天烧烤治理任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按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城市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对未按规定设置、埋设入地架空线,破坏城市道路,未按规定经营、使用燃气,危害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燃气设施和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向区城管执法机构报告。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的管理服务信息。参与检查本辖区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

  第五十五条 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及相关建议,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会同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乡道、村道规划,报区政府批准。按职责分工支持和协助做好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工作。

  第五十八条 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建立本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对本辖区河湖开展定期巡查,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区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按职责分工,治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组织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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