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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4)

时间:2022-01-18 09:53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第三十五条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区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和安排村(居)民、单位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在区政府组织下,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责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对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清查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和包案。处理信访请求,办理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访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处置工作,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

  第三十八条 负责办理本辖区民兵工作,领导本辖区民兵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并报批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进行复审。

  第三节 城乡建设

  第四十条 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开展本辖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落实辖区人口调控目标。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食品浪费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效能。加强对村民自办宴席等形式的农村集体用餐管理,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

  第四十二条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按要求负责乡、镇域规划具体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按规定程序审议报批。向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参与涉及本辖区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 配合区政府与毗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共同管理本辖区界线。

  第四十四条 受理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申请,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和查处等。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协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征求村(居)民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使用的意见,并鼓励其参与设施的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负责本辖区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对本辖区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予以制止,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和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按职权实施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协助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本辖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核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备。在职责范围内规定、确定或者批准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按程序报备。

  第四十七条 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督促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组织落实本辖区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处置-反馈”的响应机制,按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本辖区各单位和村(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编制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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