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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7)

时间:2022-01-18 09:53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第七十六条 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根据委托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发挥设施服务功能。

  第七十七条 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统筹利用经费、场地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健全全民健身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公共治理体制,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本辖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体育生活化社区建设。

  第七十八条 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辖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五节 民生保障

  第七十九条 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本辖区接诉即办工作,及时办理辖区内的群众诉求。通过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整合本辖区资源,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各方研究解决相关诉求。

  第八十条 围绕辖区内诉求反映集中的问题,组织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运用民主协商机制,推动主动治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

  第八十一条 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就业援助的政策和措施,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第八十二条 开展城乡就业管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或者转移就业手续,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受理、审核,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组织申报失业人员申请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第八十三条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八十四条 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十五条 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组织所属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第八十六条 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十七条 对申请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对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无抚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实行五保供养。

  第八十八条 负责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第八十九条 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第九十条 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按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双减”工作。

  第九十一条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复核及房屋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房源意向登记。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组织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九十二条 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蔬菜粮油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末端配送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探索发展一站式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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