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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的实施意见(7)

时间:2021-04-23 12:25人气:来源: 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二十六)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巩固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任务。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探索“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信息化管理和确权成果应用。稳慎推进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2021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盘活利用集体资产资源,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有效路径,发展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保障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完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推动农村牧区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继续推进牧区现代化试点,实施好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启动农区现代化试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六、加强党对农村牧区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十七)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制定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实施意见。注意选配熟悉“三农三牧”工作、能够化解风险、善于破解发展瓶颈的干部进入盟市、旗县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旗县党政正职岗位要重视选配能够扛起领导“三农三牧”工作重任的干部。将乡村振兴作为旗县、苏木乡镇党委书记分层分类轮训和新一届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自治区示范培训、盟市集中培训、旗县普遍培训、基层党委兜底培训的方式,运用理论教学、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参观考察、远程课堂等手段,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培训实效。将乡村振兴纳入各级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健全适合乡村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人才服务乡村激励约束。强化政治监督,将党的十九大以来“三农三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

(二十八)加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出台重要涉农涉牧政策要征求领导小组意见并进行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自治区乡村振兴规划和“五大振兴”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设立由党政负责同志领导的专项小组或工作专班,建立落实台账,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促检查等职能,每年分解“三农三牧”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各地区应明确农牧部门承担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大力培养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三农三牧”工作队伍。

(二十九)加强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实施“整乡推进、整县提升”示范创建行动。利用苏木乡镇、嘎查村集中换届契机,把熟悉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基层治理等工作的干部选配进苏木乡镇领导班子,切实选优配强“两委”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推动嘎查村党组织普遍设立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嘎查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做到“应挑尽挑”、“能挑则挑”。与换届同步选优配强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动嘎查村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兼任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坚持和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加大在优秀青年农牧民中发展党员力度。建立健全多元投入、稳步增长的嘎查村级组织经费保障制度,落实好嘎查村四项基础保障,定期面向符合条件的优秀嘎查村“两委”成员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开展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创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培育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农村牧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农牧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推进嘎查村级事务公开,完善嘎查村级权力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督机制,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做好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重大事件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加强农牧业综合执法,完善执法体系,提升执法能力,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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