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将基础条件相对较差、巩固脱贫成果任务相对较重的脱贫县确定为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建立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跟踪监测机制。
(十七)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设立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优化资金结构和支持范围,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通过现有资金支出渠道支持。过渡期前3年原国家级贫困县和片区县继续实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其他地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确保以工代赈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现有财政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地区,调整优化并继续实施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好脱贫地区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政策。
(十八)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持再贷款政策的延续性。健全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拓宽涉农保险服务领域,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涉农保险产品体系。鼓励保险机构研发涵盖农民生产生活、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综合性普惠型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范围,做好粮食安全、种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支持脱贫地区用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探索农产品期货期权和农业保险联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提供增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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