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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的决定(9)

时间:2021-09-18 16:22人气:来源: 黑龙江日报

(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加强选调生培养,坚持和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深入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万人计划”,实现每个村有1-2名大学生。加强有好的带头人、有活动场所和经费保障、有主题和实践载体、有培训和管理的“四有”党支部建设,及时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以县为单位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实现整乡推进、整县提升。支持开展“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优化农村党员队伍结构,加大在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在乡镇换届期间,加大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到村任职过的选调生、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力度。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村级组织减负。


(三)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确保到2025年全省土地出让收益和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分别达到50%和8%以上。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行动。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努力降低融资成本。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广“农业大数据+金融”支农模式。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以及农机具、大棚设施、畜禽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畜禽活体等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中长期信贷支持。强化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增加农业信贷担保规模,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积极开展稻谷、玉米、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实施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扩大“保险+期货”承保范围。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乡村振兴票据,重点投向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省级农业产业投资平台和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和乘数效应,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四)加大“三农”政策支持力度。抓住国家深入实施东北振兴战略机遇,积极争取中央涉农政策支持,主动承接国家相关试点任务。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突出高质量绿色发展导向,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创新农业补贴、农产品价格形成、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等政策落实机制,进一步增加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支持涉农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学科专业建设,优化整合农业科教资源,加大涉农人才培养力度。


(五)健全实绩考核评价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反映乡村振兴进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指标体系和统计体系,市县政府每年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情况评估。建立乡村振兴报告制度,市县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常态化的激励机制,按照规定表彰奖励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运用好“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从严整治“三农”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督促落实,建立重点任务清单式督查制度,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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