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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2)

时间:2021-04-27 18:28人气: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制定投诉处理工作办法,在收到受理投诉部门或各区政府转交的投诉后,应当依照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和各区政府,其中市级投诉处理部门直接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区级投诉处理部门反馈各区政府,由各区政府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的,经处理投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延长30日,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对投诉处理进行延期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受理投诉部门或各区政府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对于处理投诉部门未按照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的,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市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上述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以及拒绝对中小企业的合同和应收账款确权的机关、事业单位,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市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以及对中小企业合同或应收账款确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中小企业合同或应收账款确权。

(三)拖延检验、验收。

(四)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六)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七)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八)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九)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受理、处理投诉的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九条 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我市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北京市的大型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附件2:北京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

附件3:投诉提交材料

附件4:北京市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及确权问题投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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