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了促进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以及对中小企业合同及应收账款确权,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以及对中小企业合同及应收账款确权事项,适用本办法。
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我市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北京市的大型企业。
三、受理投诉部门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以及拒绝对中小企业的合同和应收账款确权的投诉,设立中小企业投诉受理渠道,并向社会发布。
四、受理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12345热线企业专席。
2.移动端投诉:北京通企服版app--"企诉接办"。
3.PC端投诉: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smebj.cn/)--"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入口"。
五、投诉材料
投诉人应当按照公布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三种渠道任选一种),并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规模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规模/单位类型、住所地址、联系方式。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投诉相关的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处理的承诺。
(五)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诉提交材料见附件3。
六、不予受理情况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而发生欠款,或非因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拒绝对中小企业合同或应收账款确权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七、处理投诉部门及投诉处理流程
(一)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
(二)对于受理的投诉,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各区政府处理。
1.被投诉人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交市级财政部门处理。
2.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投诉,被投诉人为市级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对中小企业的合同和应收账款确权的投诉,被投诉人为市级国有大型企业的,由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处理。
4.被投诉人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区级国有大型企业,以及我市非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所在区政府处理。区政府做以下处理:被投诉人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各区政府转交区级财政部门处理;被投诉人为区级国有大型企业的,各区政府转交区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被投诉人为我市非国有大型企业的,各区政府转交其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指定相关部门处理。
(三)有关部门应制定投诉处理工作办法,在收到受理投诉部门或各区政府转交的投诉后,应当依照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和各区政府,其中市级投诉处理部门直接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区级投诉处理部门反馈各区政府,由各区政府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的,经处理投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延长30日,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对投诉处理进行延期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
投诉处理流程见附件4。
八、大型企业注意事项
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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