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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27 18:28人气: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1〕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6日

北京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以及对中小企业合同及应收账款确权,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以及对中小企业合同及应收账款确权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以及拒绝对中小企业的合同和应收账款确权的投诉,设立中小企业投诉受理渠道,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按照受理投诉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并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规模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规模/单位类型、住所地址、联系方式。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投诉相关的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处理的承诺。

(五)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做出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诉,应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办理:

(一)投诉人未提交投诉材料或投诉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提交材料或修改投诉材料后再次提交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受理投诉部门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受理投诉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而发生欠款,或非因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拒绝对中小企业合同或应收账款确权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各区政府处理。

(一)被投诉人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交市级财政部门处理。

(二)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投诉,被投诉人为市级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对中小企业的合同和应收账款确权的投诉,被投诉人为市级国有大型企业的,由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处理。

(四)被投诉人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区级国有大型企业,以及我市非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所在区政府处理。区政府做以下处理:被投诉人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各区政府转交区级财政部门处理;被投诉人为区级国有大型企业的,各区政府转交区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被投诉人为我市非国有大型企业的,各区政府转交其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指定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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