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要求,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巩固近年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招生入学制度改革成果,市教委对2014年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依据有哪些?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第三批取消50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8〕5号)等。
二、本次修订的原则有哪些?
答:一是落实上位政策要求。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对学籍管理的要求,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三是坚持教育公平。细化学籍变动条件和办理要求,保障招生入学制度改革成果。四是体现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学生实际需求,保障学生成长发展。
三、新管理办法对转学做出哪些调整?
答:一是调整了转学申请时间。新管理办法规定,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高中阶段转学相关要求。新管理办法继续坚持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明确了可以申请市内转学的特殊原因与办理要求。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可申请转入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跨区转入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学校,成绩须不低于中考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分数。新管理办法还明确,从其他省市转入的,根据学生在转出地的中考成绩情况,可转入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相对应的普通高中。
四、在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方面,新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取消了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因病假休学需提交的医院证明,改为出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
二是取消了转学联系表、转往外省市时需提供的接收学校证明。
三是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的情形中,对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取消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
五、新管理办法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的毕业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新管理办法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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