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联播政务动态

新农村网_新农村客户端

当前位置:

【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

时间:2021-03-30 14:13人气:来源: 河北日报

(十二)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坚持基本标准。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明确功能定位,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保障措施,实现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政策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稳步过渡。完善资助政策。过渡期内,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逐步调整脱贫人口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防贫监测对象的倾斜政策。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逐步统一住院和门诊救助政策,统一救助比例,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调整过渡。过渡期内,脱贫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防贫监测对象继续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措施。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十三)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完善养老保障措施。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每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完善儿童、残疾人关爱照护服务。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加强动态管理,强化监护指导。加强残疾人的托养照护、康复服务,提升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

(十四)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要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五、实施重点帮扶,着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

(十五)在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根据脱贫村、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防贫监测人口规模等因素,在脱贫县中确定一批省内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帮扶村,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行定期监测评估。

(十六)落实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接续推进北京、天津市援建项目,明晰帮扶项目产权,确保项目持续发挥作用,对已落地项目做好跟踪服务,确保达产见效。引导和支持京津企业在受援地区发展产业园区、扶贫车间等帮扶项目,会同京津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工作。深化消费协作,加强农特优产品生产管理,推动专柜、专馆、专区设立工作,丰富销售体系,搭建服务平台,激发京津市场消费潜力。积极对接定点帮扶,优化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帮扶成果。健全和完善社会帮扶机制,构建社会帮扶新格局。强化“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引导民营企业继续帮助现有结对帮扶村发展,帮助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继续实施军队定点帮扶和省内对口帮扶,将脱贫县作为帮扶重点。

六、注重平稳过渡,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

(十七)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省级财力状况,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合理安排省级财政投入规模,确保达到国家投入政策要求。调整优化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赋予脱贫地区更大自主权,聚焦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适当向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各地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省内指标调剂或跨省调出,增加调剂收益,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常态化帮扶,通过相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过渡期前3年脱贫县继续实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此后与其他地区一同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加强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项目,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现有财政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地区。对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在调整优化基础上继续实施。过渡期内贯彻落实好延续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标签:

本类导航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