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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28条措施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2)

时间:2021-07-06 09:32人气:来源: 光明日报

  (八)加强对“一把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列席1次下级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近距离了解“一把手”执行党委(党组)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结合监督检查、考核考察、工作调研等,不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进行谈话,了解“一把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建立健全“正职总揽、副职分管、程序规范、民主决策”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向上级党委报备制度,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的审核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健全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发现“一把手”违背决策程序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情况反映机制。

  (九)聚焦“一把手”,深化政治巡视巡察。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落实紧盯“一把手”要求,健全完善巡视巡察制度,细化巡视巡察组进驻前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了解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情况的协作程序。深化将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工作和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的巡视巡察谈话要求,继续做好将与“一把手”谈话情况向同级党委“一把手”报告工作。完善巡视巡察报告体例,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巡视巡察报告中单独列出并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加大对“一把手”存在问题的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回头看”力度,推动巡视巡察监督更加精准、规范、有效。

  (十)落实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原则,及时开展对新任职“一把手”的任职廉政谈话。加强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与下级“一把手”开展1次谈心谈话,全面掌握“一把手”履职状态和思想动态,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向同级党委“一把手”报告。

  (十一)建立健全述责述廉制度。研究制定工作办法,规范述责述廉的范围和形式,每年在书面述责述廉全覆盖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现场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政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下级“一把手”应当将评议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

  三、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

  (十二)聚焦“一把手”,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充分发挥班长作用,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经常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心谈话。“一把手”对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不能“一签了之”,要进行教育提醒。完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提醒、相互监督机制和情况报告制度,班子其他成员发现“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照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虚假报告、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十三)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从严从实开好民主生活会,“一把手”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公开;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认真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规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并在年度述责述廉中报告参加情况。坚持民主生活会经常化,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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