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严肃审计工作纪律,防止干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审计署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审计局审计人员开展的审计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预,是指在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事项确定和查证、审计结果性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问题线索移送、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等审计工作全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非本审计事项直接相关的审计工作人员,本人或者请托他人,通过电话、信息、面谈、书面等方式,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的以下行为:
(一)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
(二)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
(三)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其他行为。
对界限不明确,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干预、插手、过问审计行为的,应当先客观如实登记记录,再由局机关纪委牵头成立相关审核甄别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条 对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审计机关发文发函对审计项目处理结果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审计活动,插手和影响具体审计项目处理结果的,审计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见附表)。登记备案工作坚持“谁受干预谁登记”“一次一登记”原则,由受干预人登记备案。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以报告人所在处(室)为单位统一连续编号并登记台账。
审计工作结束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原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复印件交局机关纪委备案。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之内向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现场负责人)报告;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现场负责人)遇到干预行为或者接到审计人员报告干预行为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项目实施的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项目实施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局长报告。
负责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问题线索办理、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等工作的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局长报告。
分管局领导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局长报告。局长对有关人员报告的涉及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或者自身遇到的干预行为,应当向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通报,必要时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报告。
情况特殊时,可先口头报告,再填写登记备案表。
第七条 审计人员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审计工作的行为,受到组织和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泄露报告人的情况,对报告的审计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等行为,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不如实记录或者捏造编造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有关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者压制登记备案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半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局党组报告,同时抄送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受干预的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动态掌握所分管部门审计人员受干预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参加审计工作全过程的审计机关干部职工,含抽调、聘用、借用、实习及挂职锻炼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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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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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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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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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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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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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方式、干预涉及的具体事项及有关情况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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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或指定的审计现场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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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审计组主管局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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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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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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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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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统计上报机关纪委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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