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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3)

时间:2021-04-22 11:29人气: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涵养区从事开发土地、筑坝、修路、建设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筹应对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动植物病虫害等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针对森林、耕地、湿地、水流、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生态保护主体得到合理补偿。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逐步建立完善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机制依据有关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并可以结合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成果确定。有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使用补偿资金。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促进符合条件的生态资源资产化、可量化、可经营。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涵养区适宜产业的发展政策,推动生态涵养区可持续发展。

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因地制宜构建绿色发展产业体系。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对生态涵养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科学有度有序开发,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高区域发展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结合功能定位、自然禀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承接中心城区疏解的适宜的功能和产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活动和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项目、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集中建设区落地。

第二十八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绿色、低碳相关标准规范,明确产业园区设计、建设、准入、运营、退出标准并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产业方向进行优化调整;支持产业园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技术,完善高新技术应用场景。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涵养区农业结构调整,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农业生态和资源保护,提升产地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培育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广特色农林产品品牌。

鼓励林菌、林禽、林药等立体复合种养经营模式,提高林地资源利用率和森林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生态旅游、精品民宿、森林康养、田园综合体、农村电商、智慧物流、数字经济、科创智能等适宜生态涵养区的新兴业态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生态涵养区文化资源价值,推动建设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工业遗存,建设红色革命教育基地,打造精品旅游线路,促进文化、旅游、生态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市强化生态涵养区城市公共空间风貌设计,优化休闲游憩设施、街道人性化设施,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水平,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涵养区特点,加强乡村风貌、房屋建筑风貌设计的引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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