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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时间:2021-04-22 11:29人气: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49号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条例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实施绿色北京战略,保障首都生态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以及房山区、昌平区的山区。

第三条 生态涵养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保持战略定力,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扩大生态环境容量,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增强内生动力,建设展现北京美丽自然山水和历史文化的典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区、宜居宜业宜游的绿色发展示范区。

第四条 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强区富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将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导体制。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符合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和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有关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负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组织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事项开展咨询。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全社会养成保护生态、绿色生活的习惯。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科普宣传等方式,参与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生态涵养区相关信息;有权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条 本市建立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土壤、矿产、水流、湿地、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开发利用状况开展调查监测评价,建立自然资源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涵养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本市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生态、大气、水、森林、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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