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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财产管理者的四重逻辑(2)

时间:2023-05-15 14:54人气:来源: 农民日报

  具体来说,在决策环节,要让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和诉求都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并通过民主的决策程序形成真正体现绝大多数成员利益的集体意志,而这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职责;在实施环节,要有高效的执行机关来忠实执行集体意志,促进集体财产利益的实现,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正是这样的机关,与此同时,为了保障理事会忠实执行集体意志,成员大会还选举成立监事会,对理事会的行为予以监督。


  由此可见,正是借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系统,一方面全体集体成员可以便捷高效地形成和实施集体意志,另一方面又能充分保障个体成员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罢免权、撤销权等在内的诸多民主管理权利,以此统筹协调成员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而集体利益最终又会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职能和分配制度等转化为成员个人利益。


  对此,《草案》第四章作出了详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新时期,一定要注意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其一定是由全体集体成员以集体财产为纽带集合而成的组织,与当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之间具有历史延续性,如此才能将集体财产的利益真正落实到全体集体成员上。对此,《草案》第二条明确将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排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畴之外是非常必要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财产管理者的实践逻辑


  作为公有制财产的集体财产是全体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让集体财产的管理职能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提升集体财产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要求。


  如前所述,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由于在很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态有所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财产的职责实际上由村民委员会承担,村庄治理仍然体现出延续自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的特征。在农村市场交易不发达、集体财产数量较少且种类单一的情形下,此种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节省村庄行政成本。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集体财产不仅体量大增,种类也更为丰富,为了提升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效率,集体财产需要更加频繁地参与各种复杂的市场交易活动,这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要求。此时,将村庄的自治事务与经济事务适度分离,在村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村民委员会专注于自治事务,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则回归专司经济事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然有利于提升集体财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农民共同富裕。


  不仅如此,在城乡融合发展、人口双向流动的背景下,村民(村庄居民)范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分化的现象也日益凸显,让集体财产的管理职能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让集体财产真正由全体集体成员当家作主的需要。


  对此,《草案》第三十七条明确列举集体财产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进一步细化不同类型财产的管理原则和独特要求,第四十三条提出“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标,等等,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对近年来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和乡村现实需求的回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好发挥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之功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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