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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0-11 16:44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农业对外开放发展的相关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管理,更好发挥试验区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的探索引领作用,经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现将《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30日 



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管理,更好发挥试验区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的探索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是指在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统筹下,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认定,以地方自主建设为主要形式,以涉农开放政策集成试验、外向农业发展模式探索及农业领域引资引智引技为重点任务的综 合性农业园区。


第三条 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 为农业开放发展政策创设、制度创新提供先行先试的平台, 为农业双向投资和贸易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全国农业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提供可推广的政策、可复制的模式和可借鉴的经验,并与国家有关园区、基地等实现“多区叠加”和“政策集成”,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农业农村高水平开放,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工作。有关职责如下。


(一)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负责试验区整体部署。主要包括:


1.决定试验区总体方向和发展布局;

2.统筹研究试验区重要政策,协调解决试验区重大问题。


(二)农业农村部作为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单位,负责试验区工作综合协调。主要包括:


1.牵头认定或取消认定具体试验区;

2.牵头审定具体试验区实施方案;

3.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支持试验区发展建设和政策试验。


(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对试验区建设提供支持。主要包括:


1.参与认定、考核评估或取消认定具体试验区,根据 职能提出对于具体试验区认定建设、实施方案的意见建议; 2.研究推动在相关政策试点、项目安排等方面对试验区予以倾斜,实现“多区叠加”和“政策集成”。


(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试验区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向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和农业农村部提出关于试验区总体发展方向和布局、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

2.定期向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和农业农村部汇报试 验区工作进展,就具体工作事项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沟通协调;

3.组织试验区申报受理、考核评估等工作,提出认定 或取消认定具体试验区的建议;

4.联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及具体试验区管理 机构,共同编制重点试验区实施方案;

5.开展试验区经验提炼、政策交流、推广宣传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关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工作的协调推动。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试验区申报推送工作,配合完成试验区考核评估;

2.指导编制和推动发布试验区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等;

3.指导试验区落实发展建设和政策试验任务,做好实 施监督和风险管控工作;

4.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关单位支持试验区 发展建设和政策试验;

5.组织开展试验区经验总结和成果报送工作,定期向 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试验区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一般指地级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本地试验区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制,配备专门工作队伍,承担并落实好各项建设和试验任务。主要职责包括:


1.开展试验区申报工作,配合完成考核评估;

2.编制试验区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等;

3.落实试验区发展建设和政策试验任务;

4.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5.梳理试验区工作计划、建设进展、试验成果和典型 经验,定期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申报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送、逐一审核认定的原则和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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