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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4)

时间:2021-04-09 15:42人气:来源: 吉林日报

(十四)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把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并实行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充分利用民政、扶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政府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形成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合力,实现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风险点的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早消除。(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等)

(十五)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提高政策精准性。继续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将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过渡期内原有扶贫项目保底收益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落实农村低保渐退和支出核减政策,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加大低保标准制定省级统筹力度,设定最低指导标准。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低保标准的1.3倍。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有针对性地及时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分类分层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在乡镇(街道)建立备用金制度,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加强困难残疾人家庭走访探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等)

(十六)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坚持基本标准,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脱贫人口资助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进行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保障措施。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对三重保障制度综合减负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脱贫人口,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形成的“一事一议”机制。探索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实现对脱贫人口目录外医疗费用保障待遇的过渡衔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

(十七)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脱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由地方政府按规定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建有1所收住特困失能人员县级供养服务设施。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不断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基本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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