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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老年人、新市民等重点人群 《北京保险业十大调解典型案例》公布(3)

时间:2023-10-12 21:18人气:来源: 光明日报

典型意义:《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情简介:某出租车公司为其名下车辆投保了车险。保险期内,出租车司机张某驾驶标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自行垫付了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于某些原因,出租车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年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此时事故车辆已经修复,但交通事故证明、维修清单等理赔材料已有丢失,导致保险公司与出租车公司就理赔事项存在分歧,由此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及结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资料,对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与当事对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逐一核对确认,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例提示:一是驾驶车辆出现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启动理赔流程。二是需要妥善保管交通事故证明、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失照片等证据资料,以备后期需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七 车险理赔中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属于可赔付范围

典型意义:据商业车险示范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在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事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施救处理方案。

案情简介:贾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即自行将车辆从外地拖回北京维修,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双方因施救方式的合理性存在分歧,反复协商未果,由此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及结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贾某指出,车辆出险后已无法正常行驶,采取施救措施是必要的,根据实际情况,事故发生地的维修机构有能力维修出险车辆,如就近维修,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承担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贾某最终采纳了调解员的意见,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了一致,纠纷得到了解决。

案例提示:一是虽然保险理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但并不等同于简单的“拿着发票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这个案例提醒消费者,应理性看待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车辆事故后,应就理赔相关事项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合理的施救处理方案,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案例八 保单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典型意义:随着电商的发展,广大快递员每天奔波在城市乡村的大街小巷,保险公司推出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能够为他们在日常驾驶电动车送货途中所遇到的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案情简介:某快递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快递员曾某驾驶电动车送货途中,撞到了路边停放的小轿车。出险以后,该快递公司先行垫付了小轿车的维修费,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快递员曾某的名字与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快递员信息不符为由拒赔,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及结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当事双方指出,快递公司提供的考勤可以证明曾某是快递公司员工,交通事故证明和小轿车维修清单能够证明事故的真实性和车辆的损失情况,但快递企业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快递员信息变更申请确实存在一定过失,最终双方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协商达成了一致,纠纷得以解决。

案例提示:一是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关注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二是保险合同中的信息,如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如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三是保留所有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记录和证据,包括事故报告、维修清单等。这些文件可以在理赔时提供重要的支持。

案例九 私下协商应谨慎,理赔项目须确认

典型意义:随着公众责任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其保障作用逐步显现,社会公众在各类公开场所,参加展览、表演、促销等活动时,公众责任保险能够为每位到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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