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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2-04-01 16:10人气:来源: 中国农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2件、民事案件8件,案件所涉的品种包括稻、小麦、梨、辣椒、大豆、豌豆、黄瓜等,旨在彰显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司法理念,加大对涉种子侵权违法犯罪制裁力度,切实保护和激发种业原始创新。

此次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薛某某销售伪劣种子、卢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皖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某某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与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某、杨某某、柏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鼎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新乡市金苑邦达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滑县丰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某、项城市秣陵镇春花农资店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博盛种业有限公司、汤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据了解,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附: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刑终285号

一审: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刑初28号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以16720元购买、用于做饲料和芽菜苗的7600斤豌豆,冒充“中豌九号”豌豆种,先后两次共计20770元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以30660元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冒充“中豌九号”种子以42500元销售给肖某某。该批假豌豆种被5农户购买后种植。经鉴定,造成农户损失14万余元。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分别获利4050元、11840元、9890元。案发后,肖某某赔偿5农户损失,陆某某归案后退赔8万元,由肖某某赔付被害人。

【裁判结果】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假种子冒充真种子予以销售,使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某主动退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1840元、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98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二审中虽又赔偿2万元,但拒不认罪,依法不应从轻处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效益和农村稳定。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处理“农资打假”案件,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本案三被告人明知所售种子系三无产品假种子依然销售,坑农害农,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农民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二、薛某某销售伪劣种子、卢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审: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刑初141号

【基本案情】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卢某某从山东、河南等地购买了大量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并将其包装成“农研一号”进行销售,其中以每桶38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薛某某1500桶,以每桶36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189桶,共计63804元。2017年3、4月,被告人薛某某在从卢某某处购买大豆种子后,又从山东购买了大量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被告人薛某某后将上述大豆种子卖给多名农户,销售金额共计148480元。经鉴定,多名农户大豆产量减产13521.15公斤,损失价值55436元。经认定,卢某某、薛某某所销售的大豆种子均系不合格种子。案发后,薛某某赔偿部分农户经济损失279000元并取得谅解,卢某某赔偿部分农户经济损失83020元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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