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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6)

时间:2022-04-01 16:10人气:来源: 中国农网

【典型意义】本案是根据检测鉴定意见转移举证责任,降低品种权人证明难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虽然对50个基本性状中的性状35“果实:表面斑块分布”未予测试,但其余49个性状经测试未发现有明显差异。在此情形下,法院准确把握接近阈值的侵权认定标准,认定权利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适时转移举证责任,由被告对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在性状35存在差异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十、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审: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 73 知民初1号

【基本案情】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为水稻“隆科638S”的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可以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杂交水稻。2020年5月,亚华研究院发现张某疑似利用“隆科638S”母本进行育种。张某生产被诉种子并被行政机关查处。经鉴定,被诉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亚华研究院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擅自使用“隆科638S”进行繁殖制种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请判令张某停止侵害,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赔偿经济损失共50万元。

【裁判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亚华研究院提交的初步证据,被诉侵权水稻种子具有使用“隆科638S”作为亲本繁育而来的极高可能性,在张某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水稻种子来源于其他亲本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张某存在重复使用授权品种“隆科638S”生产另一其他品种的行为。因张某未提供家庭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据,且未能对其在三亚市组配繁育杂交水稻行为给予合理解释,故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一种较为典型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鉴定意见基础上,将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最终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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