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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表决通过(3)

时间:2021-01-26 00:57人气:来源: 中国农网

问:目前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的养殖方式都比较落后,动物防疫法修订如何保障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这个短板,请您介绍一下有哪些举措。

王功民:

我国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奶类产量世界第五。其中,生猪常年饲养量(存栏+出栏)超过10亿头,占全世界的一半,肉羊和家禽饲养量均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一,饲养量非常大。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但生产经营的主体分散,养殖方式落后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比如,2019年全国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化率为53%。从事生猪饲养的养殖场户在全国约有2200万家,但是规模场户不到18万家,占比不足1%。这也就意味着,全国超过99%的生猪养殖户年出栏占比还不到一半。面对如此庞大的饲养规模和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相对落后的养殖方式,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非常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动物防疫队伍。

2005年国家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国动物防疫的机构设置大体维持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的“三驾马车”的构架,动物防疫的各项制度措施能够基本落实。但近年来,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总体平稳,县乡公共管理机构调整,加之一些地方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防疫体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弱化趋势明显。尤其是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国之后,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机制不畅、业务能力不强、条件保障不足等短板弱项更加进一步暴露,已经成为动物防疫工作中的突出短板和问题,与我国庞大的畜禽饲养规模和动物防疫需求相比严重不相匹配。本次修订针对当前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加强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维护动物防疫机构框架。按照中央改革的要求,规范设定行业管理与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法定责任,充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技术支撑、指导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或特定区域派驻机构人员。

三是加强动物防疫条件保障。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在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四是提升基层防疫人员的待遇。除了表彰奖励外,规定动物防疫人员依法享有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应保障基层防疫人员合理劳务报酬。

五是创新防疫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提供防疫服务,充实基层动物防疫力量,提升动物防疫活力和水平。

问:关于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是许多人畜共患病的潜在源头和传播节点,法律如何统筹考虑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的防疫,如何加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衔接?

王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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