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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时间:2021-09-09 19:48人气: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8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5号)相关要求,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办理流程、工作标准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贸试验区内依照公司法注册的单位或者取得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许可机关

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所辖自贸试验区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核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具体含义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包含四个方面:

(一)告知: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机关制定并公布《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条件和所需材料,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承诺: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条件,按要求提交材料,并承担违诺后果。

(三)许可:申请人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关当场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决定。

(四)监管:许可机关依法组织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注册登记地所在的许可机关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签署承诺

申请人在阅读《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完全知晓许可机关告知事项,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许可机关各执一份。

(三)审查标准

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1.核实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信息是否与市场监管登记信息一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证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四)做出决定

1.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事项符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并在0.5个工作日内制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文书送达

申请人选择现场领取的,应在许可机关的送达回执记录上签字。选择邮寄的,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执记录上记录邮寄方式,并粘贴邮寄凭证。

(六)材料归档

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须将申请人提交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理材料归档,并标注许可形式为“告知承诺”。

归档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经许可机关负责人签字的实地核查记录等。

五、承诺公示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准予申请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公示规定,在其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承诺事项,并实时更新相关信息。

六、核查

(一)核查机关。许可机关负责核查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承诺情况。

(二)实地核查。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诺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三)核查事项

1.是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2.是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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