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村民自建房,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讨论通过了《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并已正式施行。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村民自建房作出了全链条、全流程管理的规定,涵盖村民建房规划、选址、房屋设计、审批、建房管理、登记、农房安全等各环节,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依法厘清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职责,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强化协同管理,同时明确了产权人、设计单位、施工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的责任;将安全管理贯穿于村民建房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环节,保障村民自建房安全。
江西省提出,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村民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审核通过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为方便村民办理手续,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申请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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