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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4)

时间:2021-08-16 15:03人气:来源: 乡村振兴网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和结对帮扶制度,鼓励开展多元化农村养老、托幼照料服务。

第六章 治理有效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高乡村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加大优秀村干部选拔录用为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采取培训轮训、实地考察、跟班实训等措施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政治素质、法治意识和治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机关合同等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保障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推动平安综治、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平台向村级延伸,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清廉乡村建设,督促村级组织编制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村务监督事项清单,建立小微权力规范运行机制和村务监督事项公开评议制度。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公开村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清廉乡村建设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整改落实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中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


第七章 数字乡村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推动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农业基地建设,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领域应用系统建设,支持乡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促进城乡优质公共资源共享。

第八章 人才支撑

  第四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和驻村工作组制度,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督促按照规定职责参与农村基层工作。

  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岗位与编制适度分离、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倾斜等方式和利益结合机制,引导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企提供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业创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驻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等派驻人员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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