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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3)

时间:2021-08-16 15:03人气:来源: 乡村振兴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新建农居点集中安排,或者通过边角地、闲置地整治,村民自留地置换,闲置宅基地再分配等方式统筹安排宅基地,并公开、公平、有序分配。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婚丧节庆场地、公益性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大气、水、土壤和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危险房屋、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违法建筑整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电力、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地区的管线,采用“多杆合一”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管线优先落地敷设的要求建设各类管线。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确保管线安全、整齐。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河道、水塘、水库、沟渠等水域治理和河道、道路两旁以及房前屋后的绿化、洁化,定期开展房屋外立面整治,规范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厕所、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改造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推动农村厕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明确新建农村住房的式样、体量、色彩等要求,提供符合乡村风貌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按照景区化标准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乡村。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和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质量提升。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等载体,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传承慈孝美德,弘扬和合文化,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特色村寨、农耕文化展示区的保护,依法开展有关名录的申报和确定工作,落实保护措施,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梯田、桑基鱼塘系统等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利用,支持开展当地戏曲、节庆、民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及其相关资料和实物的普查、收集和整理,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民俗活动,传承和发展特色乡村文化。

  第三十一条 村规民约可以通过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等方式对下列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引导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移风易俗:

  (一)倡导孝老爱亲,反对薄养厚葬;

  (二)倡导健康娱乐,反对赌博;

  (三)倡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节庆活动,反对滥办酒席、高额彩礼和高额人情礼金;

  (四)倡导卫生整洁、爱护公物、遵守秩序,杜绝随地吐痰、损毁花木、乱扔垃圾、乱堆杂物、乱搭乱建等;

  (五)倡导文明养犬。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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