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深入落实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重点发展县域经济,保障和规范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实施细则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主要涵盖农产品加工用地、生产性服务用地、生活性服务用地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要求每年第一季度末,将符合产业等相关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资金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
优化县域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科学编制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化完善县域村庄布局,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空间。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充分发挥各地区域优势和特色产业优势,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合理选址。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对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各地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主要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优先保障入库项目。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存储、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审批。规范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预留机动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分批次报批建设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严禁在农用地转用报批中批少占多、应转未转,严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要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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