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立足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利用现状和特征,着力突出引导和鼓励农户依法依规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坚决防止借村庄撤并名义强行流转承包地,加强承包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收入有增加、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拓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切实为农户“确实权、颁铁证”,确保农民应享受的各项承包地权益不变。尊重农民意愿,对承包地可进行自主经营,可流转部分或全部承包地经营权,也可有偿自愿退出;承包地被征收的,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农民流转承包地,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以退出承包地承包权作为享受搬迁撤并政策的条件。
强化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继续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式》文本,规范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强化承包地流转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有序推进承包地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农民所有,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原来享受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维持不变。引导农民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承包地进行流转经营,对一时难以流转的承包地,可由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按市场均价流转或统一打包开发经营;对已不适合耕种经营的承包地,符合条件的可实施退耕还林、建设防护林等生态工程项目。鼓励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采取互换并地、有偿转让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规范承包地流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农户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后,于5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加快培育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项目扶持、金融帮扶、保险兜底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的开发利用,成为承包地流转的承接主体。鼓励耕地优先向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流转。鼓励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共享股份合作经营成果。
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支持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引导农户以托管、流转、入股等方式,推动承包地规模经营,利用集体积累资金、社会资本、项目资金或采取股份合作等方式,对承包地实行统一整治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再流转给种养大户、新型经营主体等,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乡土特色产业,建设现代农业园区。
完善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因地制宜推广农业生产实践中成效较好的全产业链托管服务、菜单式多环节托管服务、承包地股份合作分工托管服务、股份托管并行托管服务、专业化托管服务等模式,为农民开展代耕代收、农技推广、农资供应、统防统治、烘干储藏、加工营销等生产性服务,解决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承包地耕种难题,有效推动搬迁撤并类村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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