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天津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众多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9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在加强正面教育和引导方面,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结合未成年人特点,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与我市学校安全条例相衔接,明确学校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提高校园文明程度。与我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相衔接,明确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协助学校开展相关工作。
从及早干预、防止进一步滑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针对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不良行为,规定了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学校和家庭等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此外,还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流落街头等失管未成年人制定专门的保护措施。
为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况,采取九项过渡性矫治教育措施。充分发挥专门学校作用,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所在学校管教无效的,可以申请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对于情节恶劣、拒不配合或接受教育矫治、因年龄原因不予刑事处罚等情况,教育、公安等部门可以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
从诉讼中、刑罚执行中、刑罚执行完毕后三方面规定重新犯罪预防的内容。对社区矫正机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职责作出细化,帮助未成年人改正违法不良行为,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顺利融入社会生活。明确犯罪记录依法封存制度,保护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免受社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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