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中“居住”指标的购房居住积分分值进行调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一方面是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中“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要求,进一步扩大居住证积分落户规模;另一方面是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缩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居住人员的积分落户年限,进一步完善居住证积分指标中“自有住房”加分政策。
根据公告,拟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此次征求意见期自2022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意见建议可通过邮件方式反馈到:sfzggwshjyc11@tj.gov.cn。本次调整内容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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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居住积分分值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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