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30日电 (池梦蕊)3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
二次审议稿提到,北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出租住房应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准确。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在强化政府对房源供给的统筹职责方面,二次审议稿提出,北京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明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在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在租金调控方面,二次审议稿提出,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以稳定租金水平。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明确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增强了“价格干预措施”的可操作性。北京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
同时,二次审议稿增加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可依法出租相关内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对于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的管理,规定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将取得权属证书,或者依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取得其他证明材料的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
此外,为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在北京市首都功能定位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规定北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同时规定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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