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30日电 (池梦蕊)7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继续召开,《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条例(草案)》共三十二条,旨在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明确,发卡单位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退回余额。
“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拟视为无效内容
按照《条例(草案)》的要求,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签合同”。合同上需要特别写明经营场所使用期限、退费的处理方式、退费渠道以及计算方法等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出现“办卡缴费概不退回”;“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概不补办”;“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等表述,拟被视为“内容无效”。如违规,发卡单位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卡。
此外,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将退回余额。
消费者投诉7个工作日内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与商家发生纠纷,消费者投诉也将有“接诉时限”。《条例(草案)》提出,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将发卡单位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发卡单位采取惩戒措施。
此外,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发卡单位退卡,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消费者因购买单用途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商家停业应按消费者要求一次性退余额
商家没能力继续营业,“被迫”关门,消费者手里的卡还能退吗?条例草案提出,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
《条例(草案)》规定,如果出现注销、停业等情形,发卡单位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或者其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消费者要求退卡的,发卡单位应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
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卷款跑路,北京市拟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条例草案提出,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按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此外,发行单用途预付卡,超过一定规模还将备案。自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之日起30日内,发卡单位要将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
(责编:池梦蕊、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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