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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预付费”将可存管不得随意划转挪用

时间:2021-05-31 01:00人气:来源: 经济日报

原标题:第2版 要闻时事

  近年来,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业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中的“霸王条款”、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关门闭店退费难等问题屡有发生。市民对一些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反映突出,急需通过立法解决市民的“痛点难点”。

  “办卡容易退费难”的困局终于要“破”了。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日内未用卡

  拟无条件退费

  一时冲动花“重金”办了健身卡,但一次没练就后悔了。已经办了的健身卡还能退吗?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了设立7日“冷静期”的新要求,并对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霸王条款”如出现

  最高拟罚款3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退卡途径及退费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一些“霸王条款”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例如,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就不允许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经营者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时赠送实物、增值服务或权益金的,应在合同中明示赠送部分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及使用时限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各种欺诈行为说“不”。其中,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虚假的或欺骗性的价格表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作出终身服务、终身免费等不切实际承诺等行为均被禁止。

  预付卡使用期

  不得超出租赁期

  为了防止经营者“跑路”,征求意见稿想出了一系列对策。

  例如,在租赁期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的,应与消费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因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就算是店家换人,消费者手头没用完的“卡”,新下家也要负责“接盘”。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

  卡里余额到期

  可换卡可退费

  卡到期,余额没用完,只能作废吗?在余额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告诉消费者,卡里只要有余额,就能接着使。

  单用途预付卡有效期限届满后有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余额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无约定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消费者。

  一旦商家跑路

  网络平台先赔

  在网络交易平台购物,一旦遇商家“人间蒸发”,平台将负责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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