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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厨余垃圾拟实行计量收费

时间:2021-07-17 09:08人气:来源: 光明日报

原标题: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

  本报讯(记者 王斌)昨起,《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两个征求意见稿,北京非居民厨余垃圾拟全面实行计量收费管理,按照厨余垃圾产生量和政府定价收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300元/吨,折合120升桶33元/桶。在计量收费全面执行一段时间后,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试点实行定额管理,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部分实行加价,体现有奖有罚。

  为进一步规范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北京市有关部门拟对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本次政策调整的对象是非居民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集体食堂、农贸市场等单位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厨余垃圾。不涉及居民生活垃圾。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本市现行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于2013年制定,厨余垃圾处理费用可按重量计量收取,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收费标准为100元/吨,折合120升桶11元/桶。

  根据成本调查情况,2019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和处理平均成本为563元/吨。其中,运输成本平均为210元/吨,处理成本平均为353元/吨。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率及本市2018-2019年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利润率(2.08%)计算,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处理价格为594元/吨。

  统筹考虑餐饮服务单位承受能力,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合理控制了调价水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300元/吨,折合120升桶33元/桶,覆盖约50%的成本。

  北青报记者获悉,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是缴费主体,垃圾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费结算方式,可采取先按往年产生量预收费用,再按照实际产生量“多退少补”,或结转到下一年度。

  此外,按照国家逐步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的要求,在计量收费全面执行一段时间后,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试点实行定额管理,餐饮服务企业等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

  定额标准以历史产生量为基础,综合考虑餐饮类型、就餐规模、垃圾减量目标等因素核定。实施定额管理的非居民单位执行差别化收费,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部分实行加价,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差别化收费对非居民单位的影响,主要与其实际垃圾产生量有关,产废量大的增支相对较大,产废量小的增支相对较小,有利于引导非居民单位采取控水控杂等垃圾减量措施。

  例如,某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产生量定额标准为100吨/年,若该单位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200元/吨(22元/桶)计收,基本覆盖运输成本。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标准50%至100%之间的(含100%),按300元/吨(33元/桶)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300元/吨(33元/桶)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66元/桶)计收,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定额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追问

  如何实现厨余垃圾计量收费?

  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点对点”直收直运,由专用运输车辆从非居民单位巡回收集后直接运至专门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本次政策调整明确了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的管理责任:一是要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二是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协调下与垃圾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三是负责厨余垃圾前端收集,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将收集容器运送至与运输单位约定的桶车交接点,对运输单位反馈的计量数据和分类质量及时确认;四是采取措施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

  本市将采取全流程量化管理,促进行业管理精细化。各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分区域统筹运输和处理,各区运输单位名录及其服务区域由区城市管理委向社会公布,运输单位应将服务区域的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至指定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本市统一建设市、区、街、企业四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对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实现全流程量化管理。运输车辆加装计量称重和卫星定位等设备,垃圾桶安装非居民单位身份识别卡,处理设施配备运输车辆自动识别、称重设备,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数据均接入管理信息系统。

  如何实现厨余垃圾减量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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