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联播政务动态

新农村网_新农村客户端

当前位置: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解读

时间:2021-03-31 14:27人气:来源: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一、起草依据

        根据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012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我局起草小组认真研读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精神,召开部门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企业申报标准、认定程序和运行监测等有关规定,形成《办法》初稿,广泛征求意见:2021122日,向14个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建议;2月18日,向钦州市部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钦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单位和部分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梳理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共五章二十八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4条。其中,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定义

        第二章,申报,共6条。其中,第五条明确申报企业应符合的基本标准;第八条明确申报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第九条明确申报程序。

       第三章,认定,共4条。其中,第十二条明确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每年认定龙头企业的次数。

       第四章,运行监测,共6条。其中,第十五条明确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第十八条明确监测的具体办法;第十九条明确龙头企业经监测结果;第二十条明确龙头企业有效期的期限。

      第五章,附则,共8条。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已认定和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对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明确龙头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税收违法案件、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等严重行为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第二十三条明确龙头企业有义务配合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明确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应在更名后30日内,将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等报备审核确认。第二十八条明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印发的有关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本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