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以捕捞生产或以交易为目的的垂钓行为。
意见指出,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长江流域部分地区无序垂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因素,影响了禁捕后的禁渔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垂钓管理机制。
意见提出了七大任务。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各地渔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
二是明确垂钓区域。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严格控制长江干流、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的垂钓范围。
三是规范垂钓行为。各地要根据水生生物产卵、索饵、洄游等特点,制定禁止垂钓期。要科学评估不同钓具、钓法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规范钓具、钓饵类型,明确垂钓方式,制定准用钓具名录,限制钓具数量,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
四是加强钓获物管理。各地要明确可钓的鱼类种类、数量和最小可钓标准。误钓小于当地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或钓获物超过当地许可的垂钓获取数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是强化日常执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可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
六是严打非法垂钓。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以捕捞生产或以交易为目的的垂钓行为。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间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强化源头管理,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垂钓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加强对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做到事先报备、全程监管。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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