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项目资产管理。衔接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接、投入使用、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应及时登记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和管护制度,落实村集体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做好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执行《山东省扶贫办、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扶贫组办字〔2018〕28号)和《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方案报批、项目实施、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公告公示工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五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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