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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2-02 10:24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份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


  2020年5月—2021年7月,我部组织河北、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宁夏等6个省份开展了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6个省份动物检疫工作效能明显提升,推进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步伐明显加快。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提升检疫工作效能,结合各地实际需求,我部将进一步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为抓手,加强部省两级信息平台对接,全面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智慧监管模式,加强畜禽调运全过程闭环监管。 


  二、试点区域 


  (一)已试点省份 


  河北、湖北、宁夏:在全面实现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的基础上,加快构建动物检疫全链条监管模式。湖北、宁夏探索开展产品B证试点工作。 


  江苏、山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动物B证试点工作。 


  广东:继续做好产品B证试点工作,巩固试点成效。 


  (二)新试点省份 


  海南、西藏:在全省(区)范围内开展动物B证和产品B证试点工作。 


  吉林、上海、浙江、重庆、青海: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动物B证试点工作。 


  广西: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动物B证和产品B证试点工作。 


  四川、云南、陕西: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动物B证试点工作。 


  请试点省份及时将具体试点区域报我部备案。 


  三、试点内容 


  (一)完善动物检疫监督基础信息 


  1.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机构、县级派出机构及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名称、位置、归口单位、人员等信息。 


  2.完善官方兽医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官方兽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学位、所在单位、管理权限、联系方式等信息。 


  3.完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所基础信息。结合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等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所名录。其中,养殖场(户)信息主要包括名称、地址、场主(法人)、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存栏数量、强制免疫病种和数量等;屠宰场所主要包括名称、地址、种类、法人、联系方式等。 


  (二)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关联 


  4.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管理。推行线上申报检疫,方便群众通过网络途径申报检疫,实现货主、种类、用途、启运地、目的地等信息“菜单式”管理,防止出现随意申报、启运地和目的地填写不清楚等问题。 


  5.实现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关联。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具备自动校核功能,养殖场(户)申报检疫数超过强制免疫数的,及时提醒官方兽医终止检疫程序。 


  (三)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挂钩 


  6.提升动物检疫证明防伪功能。使用全国统一的二维码生成规则和无纸化电子检疫证明样式,实现检疫证明“无法截图、拍照无效”。 


  7.加强畜禽调运监管。强化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实现备案信息与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关联,未经备案车辆不予出证。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应具备运输台账自动生成功能,实现运输车辆启运地、途径地和目的地痕迹化管理。 


  (四)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衔接 


  8.建立检疫证明信息落地核销反馈功能。畜禽落地后,屠宰场或规模养殖场可通过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向出证机构确认进场信息,并核减养殖场(户)存栏数量。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与实际到达地不符的,无法确认进场信息。对于一定时限内仍未确认进场信息的,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应及时向出证机构发出警示提醒。 


  9.做好动物产品检疫出证与市场监管衔接。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衔接,推动建立动物产品检疫信息与动物产品流通信息的衔接机制,协助做好市场环节动物产品追溯。 


  四、进度安排 


  试点时间为2021年11月—2023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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