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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全文)(2)

时间:2022-05-11 16:19人气:来源: 财政部

第十条  接到防治资金正式下达的预算后,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0日内下达已细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重点任务资金预算;30日内分解下达其余预算,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各省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申报和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防治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严格绩效目标审核,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适时开展防治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等情况,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经评估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内容或实施项目,应当按程序及时退出。


第十六条  对责任主体尚未灭失或规划用于商业开发的污染地块,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防治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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