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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5 年数字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指南(2)

时间:2022-03-21 22:30人气:来源: 农业行业观察

建设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省级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本领域数字化技术研发处于国内先进地位,具备省级及以上科研实验条件,近三年承担过省级以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具备承担本领域创新任务的能力;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


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10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拟申报项目县应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制定了数字农业发展规划(或信息化方面发展规划),且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拟申报项目县数字农业发展基础好,在农业生产、加工、交易、服务等方面已经初步实现信息化。“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优先支持申报数字农业试点项目。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产业所属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或下属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须为依法成立3 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超过3 家。实施单位中,事业单位必须有运营维护的人员、技术和资金,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申报主体应建立县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主导、技术单位支持、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管理机制,申报材料须说明上述各方权责关系,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对项目在“十四五”期间的长期规划、技术路线图、建成后的运行推广机制等内容。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除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外,有其他技术依托单位的也应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合作材料。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 县(市、区)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XX 品种)”。


实施单位中,单个大田种植基地规模不低于1 万亩;单个果园(菜园、茶园)基地规模不低于1000 亩;单个设施种植基地规模不低于3 万平方米;单个畜禽养殖基地,生猪养殖场出栏量不低于5 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蛋鸡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25 万只,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 头;单个水产养殖基地,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4000 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万立方米。


2017 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的项目县,不得再申报本项目。不支持信息化水平较低县承担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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