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内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使用全国“一村一品”标识,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同意后即可使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备案结果及时上传申报监测线上平台。备案内容包括主体名称、使用产品、使用范围、使用形式等;
3.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以外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使用全国“一村一品”标识,须通过申报监测线上平台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备案,备案同意后即可使用。备案内容同本条第2款要求;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2月底前通过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一村一品”标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全国“一村一品”标识使用主体未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使用标识的,农业农村部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对已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通过申报监测线上平台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县域内的示范村镇,通过申报监测线上平台更新本村镇的年度产业信息。上一年度产业信息应在第二年4月30日前完成更新。
第二十一条 县、地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示范村镇更新的年度产业信息逐级审核。同时,对出现行政区划调整、主导产业变更、示范作用不强、连续两年不更新数据、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况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信息变更、安全事件等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资格并发文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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