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储备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和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让老百姓不仅在平时,就是在非正常状态下也能够得到足够的粮食供应。
12月3日,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对《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办法》不仅明确了储备粮“谁来储”“储什么”,还明确了储备粮“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
首次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要求
“这是河南省首部综合性粮食储备管理政府规章。”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刘云说,按照储备粮权属,《办法》首次把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纳入到了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内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省级储备由省级储备直属企业承储,也可以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承储。同时,也是第一次对企业储备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了要求。
此外,按照粮食的种类,《办法》规定政府储备原粮,要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为主,同时对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也作出了安排。“通过调整适用范围,有利于推动形成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体系。”刘云说。
编织网格“责任田” 进行“全链条”管控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管理处处长李刚说,为了确保储备粮安全,确保在关键时刻能调得出、用得上,《办法》在主体部分新增了轮换和监督管理两个重点环节的内容,采取环环相扣的方式,对政府储备涉及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布局、储存、轮换作了引导性规定,对其动用环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编织起了较为严密的制度“责任田”。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优先轮换储存时间较长或接近不宜存的粮食,储存年限小麦一般不超过5年,稻谷、玉米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并首次统一了各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政府储备受损 追究法律责任
在监督管理部分,《办法》不仅赋予了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在法律责任部分,还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处罚的依据、追究的行为、处罚的类型都做了明确规定。
刘云说,《办法》更加强调处罚到人,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要求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储备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明显增强了《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河南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说,《办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储粮”收购、销售、存储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真正让“储粮”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粮食安全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解决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牢牢稳住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
新修订后的《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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