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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怎么看?怎么干?(2)

时间:2022-12-02 16:06人气:来源: 乡村振兴网

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有鉴于此,如何实现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是我国未来必须破解的“阿喀琉斯之踵”。


首先,健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体系。一是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证制度,为进城落户农民发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证。二是完善承包地、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及农村集体股权登记管理。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设立区(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村(组)调解小组或专员。


其次,明确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的程序和范围。一是打通“三权”有偿转让退出的全部通道,即畅通“农户自愿申请→村级组织审核→乡(镇)受理复核→区(县)政府部门核实确认→公开公示”等办事流程。二是明确主要的引导方向。在受让范围上,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产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进两回”人才(即科技进乡村、资金进乡村、青年回农村、乡贤回农村)等,集体收益分配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员家庭。三是有序可控平稳推进。始终将“稳慎”二字贯穿“三权”有偿转让退出工作,把牢“稳”的总基调、“进”的方法论以及“法”的度量衡。


最后,健全农村“三权”转让退出管理服务体系。一是搭建流转退出交易服务平台,提高运行效率。二是培育配套运作主体。除设立国资的土地开发收储公司外,坚持内培和外引并重,育好三权转让退出后的承接开发主体,优化“人、地、钱”等资源配置。三是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即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使之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得以体现;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平衡分离保障权能和财产权能;此外,完善集体土地“三权”转让退出的可操作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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