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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2)

时间:2021-11-10 22:46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

  (八)聚焦重点执法任务。聚焦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海洋和内陆休禁渔制度、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水生野生动物规范经营利用、水产养殖(含苗种)秩序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持续实施“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大案要案跟踪督办,严厉打击严重涉渔违法违规活动。稳妥推行渔获物定点上岸。推动出台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开展渔业专项普法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推动法治文化与渔文化深度融合。


    四、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手段


  (九)强化执法装备建设。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渔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更新运维经费、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等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保障。按照《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精神,统筹用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及相关资金,开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信息化监管监控装备配备及运维。加强驻港监管机构等基层一线渔政执法机构办公用房保障,与渔港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强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外观建设,统一悬挂(涂刷)中国渔政标志,实现外观标志统一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严格落实渔政执法船艇注册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完善管理档案。渔政执法船艇、车辆应当刷写“中国渔政”标志。禁止使用渔政执法船艇、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


  (十)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把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作为推动渔政执法创新发展的引擎、提升执法效能的着力点。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渔政执法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渔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办案流转网上运行、执法文书在线生成、执法监督随时可控、数据分析实时量化,加快执法信息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渔政执法综合管理中心。


  (十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作用,健全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公开与反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主体协助开展监管执法活动,实现专防与群防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五、提升执法能力,加强执法监督


  (十二)加强技能培训。深入开展渔政执法技能大练兵、竞赛比武、模拟执法、体能训练、交流学习等活动,组织区域间交流学习,加快提升执法实战和办案能力。积极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通过集中执法、联合执法、案件集中评议,强化一线渔政执法人员现场处置、调查取证、法律运用、新型装备使用等实务技能,培养一批渔政执法业务能手。


  (十三)强化保障考核。加大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建立健全一线渔政执法人员立功奖励、水上值勤办案津补贴制度,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加强渔政执法服装保障。开展渔政执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从队伍管理、办案流程、涉案财物管理、纪律约束等方面加强问题查摆纠治,实施交叉考评和现场考评,以考促建。建立科学的渔政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将参加业务培训、执法办案、立功受奖、遵纪守法、落实上级部门督办案件等情况,纳入对执法机构、人员考核范围。建强渔政保障中心,强化渔业法律法规、渔政执法支撑体系及智库建设。


  (十四)完善责任追究。明确部门执法权责事项,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和尽职免责,对于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妨碍执法人员正常履责办案、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的,要追究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推动建立“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渔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六、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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