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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2)

时间:2021-09-14 18:39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

  (二)申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等。 


  (三)开展竣工验收。项目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60天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可通过组建专家组,邀请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成的验收组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对2018年及以前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原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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